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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设计大法_产品外观设计作品集

发布时间:2023-03-30 作者:定制工业设计网 0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产品外观设计大法_产品外观设计作品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产品外观设计大法_产品外观设计作品集

一、如何认定产品外观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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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侵权判定 1、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4、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5、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6、判定是否侵犯 外观设计专利权 ,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7、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8、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9、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10、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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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基础:产品设计的概念及其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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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力量不断上升,产品层出不穷,正在丰富和改善我们的生活。产品可以是有形的物品,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者是前述它们的组合。产品用作商品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用于满足人们某种需求。

本文提到的产品是指有形的产品,它可以附带有无形的服务、观念等,要阐述的产品设计自然就是针对有形产品的设计,其概念定义是从制定新产品设计任务书到设计出产品样品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设计任务书的制定和以后具体实施是主要工作。产品设计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如产品的使用环境、性能、技术规格、外观、结构、材料材质、使用寿命、可靠性、技术经济性、维护性、安全性等。

产品设计不是一项随意性的工作,它需要有设计目标,设计出来的产品应该具备一定的特性来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这些特性可以是先进性、高质量、高性价比、美观等。一个好产品,应该能让制造者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让消费者(使用者)获广东会惠或产生较好的使用满意度。产品设计具有严谨性的一面,也具有思维灵活的一面,在获取灵感时可以广东会行空,在设计时可以严肃收敛,从实际技术能力、自身资源和生产条件出发,根据情况作出最适宜的设计。好的产品设计,不仅仅体现功能上的优越性,还要在生产制造上有便利性,使得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从而增强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当然,也要敢于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适应和推动社会的发展。

一提到产品设计,自然就想到功能与外观形状,那么两者谁最为重要?这不能随便就下结论。从产品实用性来考虑,自然是功能大于外观形状,然而一个具有美观外形的产品,往往会卖得更好些。最好的设计便是在满足产品功能的前提下,将产品外观设计得漂亮些,即要考虑和产品有关的美学问题,探索产品外观与用户、使用环境等关系,设计出用户喜欢的具有欣赏价值的产品。

产品设计的一般步骤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沟通、市场调研、产品策划、概念设计、外观设计、结构设计、软硬件设计(电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试产跟踪和市场反馈。

1、项目的前期沟通

一个项目的立项,在立项前必须要做充分的资料收集以及与客户沟通,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定位、设计方向、用户需求、设计内容、设计风格等。如果与工业设计公司有过项目合作经历的人,一定很清楚在项目开始前需要双方沟通确认一个《设计输入表》或相应的文件。

前期工作做得越细致越充分,后面项目顺利运行的可能性就越大,成功率也越高,可以用一个谚语来形容:“磨刀不误砍柴工”。

2、市场调研

市场调研这个环节是很重要的,内容涉及行业分析、竞品分析、消费人群分析、产品痛点分析、案例分析、技术可行性等。通过认真细致地对市场进行多方面综合分析,摸清市场,找出产品方向、消费人群、机会点等,取长补短,迎合市场,才能设计出有创意且有市场需求的成功产品来。

3、产品策划

充分的市场调研给产品策划提供了数据导向的决策依据,产品策划主要针对经过市场调研确立下来的市场需求,提出一个产品或一个产品线开发的整体思路。产品策划的类型可以分为全新产品开发、旧产品改良设计、旧产品新用途扩展。如果从现代营销角度上来看,产品策划的过程和内容包括产品创意分析、可行性评价、产品目标策划、产品研发策划、产品营销策划等方面,广义的产品策划可以涵盖企业从产品开发、上市、销售乃至产品周期终结的全过程的活动及方案。

通常狭义的产品策划输出是产品要求的说明或提纲,形成产品的初始规范,如产品性能特性、感官特性、电气屏蔽特性、安装布局或配合要求、包装要求、适用的标准和法规、质量验证和保证、成本或价格等。产品策划是企业有效实现产品产业化的核心。

4、概念设计与外观设计

概念设计与外观设计息息相关,创意是它们的标签。在这一阶段,设计师或设计公司会将之前的资料信息、产品要求等进行分析提炼,结合头脑风暴找出广东会性的解决方案,形成创意概念,并逐渐优化,然后进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要解决的是产品的形状、材质、颜色、其他表面特性和功能等方面的复杂关系。手绘与计算机辅助设计结合,最终输出外观样品。

5、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是产品实现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针对产品的内部结构、机械连接部分的设计。结构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产品的实现质量和制造成本。

6、软硬件设计

这里的软硬件设计包括电子电路设计和软件设计,是产品功能实现的重要方面,其中软件界面会影响着人机交互体验。电子电路设计与结构设计存在关联,相互影响。

7、模具设计、制造与试产跟踪

产品结构设计好了之后,在模具设计与制造之前往往要制造结构手板(模型)来进行验证,验证好了之后才进行模具设计与制造。塑胶模具的制作周期较长,如果是精密模具则要求更高了。试模一次、两次甚至要经过多次,才将产品零件打磨好。

试模与试产跟踪紧密联系,试产跟踪的目的是尽快将试模确定的结构件和其他零件装配起来形成产品,以更快更全面地检验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完善,如果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使得产品项目尽快落地。

8、市场反馈

产品试用、销售使用,善于收集和重视后续的市场反馈意见,可以反过来改善产品的品质和性能,并为产品的迭代提供设计依据。

本文作者曾获机械工业出版社“60周年最具影响力作者”称号,以及被评为机械工业出版社计算机分社“金牌作者”称号。

四、外观设计专利权广东会计要点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的设计要点是指区别于已有设计。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等。
以下是详细阐述:
一、什么是设计要点?《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因为外观设计是通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很难用文字来进行准确的描述,主要是通过视觉进行直观的判断。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要求提交图片和照片。仅通过图片和照片来确定保护范围仍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必要时应当提交简要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而设计要点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发挥重要作用,它更多的是从设计者的角度出发、强调外观设计在美学上的创造应用部分。《审查指南》中要求简要说明应当用来对外观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在实践中,设计要点一般是从产品外观设计者的角度考虑,对某一产品外观采用的不同于已有设计的单个、多个要素或者是对要素的不同结合方式形成的新的外观设计的说明。[2]设计要点是最能体现设计者投入智力劳动和在美学上创造应用的部分,使得外观设计区别于已有设计。二、什么是要部?根据《审查指南》中的定义,要部是指在某些产品上存在着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它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要部”的确定与吸引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关。在确定“要部”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似产品常见的外观设计形式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加以确定。一般地,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它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分可以作为判断的“要部”。例如:在使用状态下,在使用状态下,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作品,如桌子的顶面,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桌子的底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因此,对于这些产品,使用时能够看到部位可以作为要部。通常不会为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如桌子的底面、车牌的背面等,不能作为判断的要部。三、设计要点和要部的关系尽管设计要点和要部有上述诸多不同,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相近似性时它们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广东会化了设计要点的概念,即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地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简要说明中指明设计要点。设计要点经过专利审查部门的确认后,相对于外观设计的其他部分来说对最终结论的影响就会更大,[3]在侵权诉讼中进行要部对比时也可以直接参照专利授权公告中的设计要点。因此强调设计要点的概念不仅有利于保证专利授权的标准与侵权判定时的标准具有一致性,也是目前各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对广大设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给予更为充分的保护。四、在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总结设计要点不是法院的职能范围,但这不妨碍法院采用要部判断的方式审查被对比外观设计和在先设计间的相近似性。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该款车型的外观包含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点,虽然在前散热器格栅格栅和尾灯处略有不同,但仍然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笔者认为,设计要点是设计者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为了获得更充分完全的保护,而在申请文件的简要说明中对外观设计在美学上的广东会性部分所作的说明。在原告申请文件中没有简要说明的情况下,专利审查机关或者法院均无权对涉案的“设计要点”进行归纳。但是这并不妨碍专利审查机关或者法院采用要部判断的方式审查被对比外观设计和在先设计间的相近似性。在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所总结的并不是设计要点而是要部。“车身前部前围板带有明显向前伸出的并带有折边的凸台、前散热器格栅为带有短横梁的宽格栅,车身各部棱角及导角均采用圆弧大R过度,左右两侧的下围板与整个围板形成完整连续的过渡型曲面,靠近轮胎部位的裙围板是带有突起的下围板”等均为在使用过程中、相对与其它部位、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实质是“要部”而不是设计要点,法院也正是通过要部判断的方式认定被告的外观设计同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近似性。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必须富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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