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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设计定义_产品外观设计定义

发布时间:2023-03-30 06:07:27 作者:定制工业设计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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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设计定义_产品外观设计定义

一、荷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

荷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对产品外形的线条、图样、形状位置或广东会形状及颜色与其结合作出的新的、原创的设计。”
荷兰的外观设计可通过比卢荷知识产权局(BOIP)进行登记和保护。比卢荷知识产权局由比卢荷经济广东会的管理委员会监管,负责荷兰、卢森堡和荷兰的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及保护。由BOIP审核通过的外观设计自动在该三个国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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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莱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什么?

文莱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对产品外形的线条、图样、形状位置或广东会形状及颜色与其结合作出的新的、原创的设计。”
文莱外观设计申请程序与我国基本一致,采用形式审查。外观设计的申请书应包括外观设计的再现、新颖性声明及其他相关事项。文莱实行注册登记制,如果通过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缴费后专利局公开申请并进行授权登记。授权登记应自申请人申请登记之日起5年内完成,最迟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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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波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什么?

波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对产品外形的线条、图样、形状位置或广东会形状及颜色与其结合作出的新的、原创的设计。”
波兰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同我国相似,都不进行实质审查。从受理申请日起三至四个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管局并不自动进行检索,但当主管局认为该申请存在可以实质驳回的理由,也可根据该实质理由对申请予以驳回。

四、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2-6]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广东会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广东会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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