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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产品外观设计_滁州产品外观设计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30 07:16:36 作者:定制工业设计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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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专利怎么判断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判断侵权如下: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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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控外观设计侵权要满足哪些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外观设计侵权要满足如下条件:
1、该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4、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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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是什么

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一、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 的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二、 外观设计 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 专利 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 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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