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会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2-08-05 作者:广东会产品设计 0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概念不同。工业产品的外观不同系外缘更广一些,一些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产生识别性时可以通过商标法进入行保护,部分实用艺术作品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保护时间和保护程度不同,但在本质概念上有共同点。通过细心根据日本、美国、欧盟和我国的外观设计概念,笔者认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必要的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要求。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概念

(一)以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适用于工业产品,特别是基于产品的载体。产品在这里必须定义为使用工业可重复制造方法制造的固定形状的物料。如果这东西如果采用可重复制造的工业方法,例如手工制作的手工艺品,就不能认为是外观设计是载体。如果物品没有液体、气体、粉末等固定形状,这里的产品。产品的独立性是一个有争议的因素,但大多数国家不把独立性作为必要条件。预备要素,我国很多学者要求对没有独立性的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和专利法律修订草案中有一定程度的反映。

       产品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不可分离性。这里不可分割性和上面的独立性不是一个的概念,不可分离性主要用于区分外观设计和商标。商标可以和物品分开适用于多种不同的商品,可以单独转让许可证。但是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基础,不可分割和单独转让。

(二)产品形状、颜色、图案的表达

       对联合国国际局《示范法则》外观设计的定义在表达的指导上特别正确。外观设计可以由多种颜色和线条的组合组成,也可以将3D结构视为外观设计。为了符合我国外观设计定义,将表达定为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结合。需要注意的是,表达是与产品相对应的定义,或者附着在产品上。形状必须是要有固定性才能用肉眼观察。为了防止色彩被垄断,不能单独受到保护,所以有必要,与图案或形状结合。

(三)要具备新颖性

       主要国家对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概念以新颖为最基础的因素,一些国家认为,申请时审查新颖性,一些国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审查新颖性。行得通根据不同地区的公开是否以新颖的损害为标准,可以将新颖的标准分为相对新颖的标准。标准、绝对新奇标准和混合新奇标准。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判断一个产品。外观设计是否有新颖采用的比较产品或设计,必须在国内范围内。如果设计如果在国内不为大众所知或不为大众所用,这个设计就被认为是新颖的。绝对的新颖性是将这一公共地理判断的范围扩大到全世界,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国内没有使用的和国内外的刊物都没有发表。虽然以前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国外已经公开使用或已经销售了相应的产品,但在我国,除非还公开使用或使用。

       如果不销售相应的产品,就可以在我国获得专利,这导致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创作性不强的重要原因。我国于2008年修改专利法,从混合新颖性转变为绝对新颖性。旧专利法要求的国内未使用的和国内外出版物都没有发表,改为国内外平均水平未使用且已发布。因为判断新颖性的公开标准中,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必须有产品的外观。因为不能通过口头直接完整地表达,所以判定标准不包括口头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