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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产品外观设计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0-17 11:38:40 作者:广东会产品设计 251


工业设计是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对产品、结构、造型、色彩和技术等进行设计的方法。作为设计行为,工业设计要对产品、结构、造型和色彩等各方面进行具体设计,从而使产品、色彩等各方面表现形式都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独特性。不同类型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对工业设计产品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注册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及专利的保护。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业设计产品外观设计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业设计产品外观设计问题有哪些

  • 1.企业对工业设计的保护意识不足,没有对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产生足够的认识。

    我国的工业设计产业还不够发达,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设计理念较单一,不重视专利保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能力较差,有的企业只是看到别人使用自己外观设计就认为是侵权行为,因此在生产中不重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由于产品设计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外观设计差异很大,容易被侵权人发现并投诉。--【美】《专利法》第65条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方法,或者通过合理使用专利权人授权的方式来实施其专利方法的,构成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不会主动采取措施制止他人侵权行为,往往只在受到损害后才提起诉讼或进行赔偿。--《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他人侵犯专利权纠纷之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予承认或者不予支持的民事诉讼”。

  • 企业对工业设计的保护意识不足

    • 2.我国对于外观设计权保护的意识和行为还不够成熟。

      目前我国对工业设计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在外观设计领域保护外观设计权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三部法律里制定或修改而来的规定。在这三部法律里虽然有外观设计专用权保护问题,但对于其实施机制方面(即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具有外观设计作品本身)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对外观设计权存在着“权利归属”和“权益不能被侵害”两种不同认识。虽然我国《商标法》将外观设计作品与一般外观设计区别开来,但对于外观设计作品是否具有一般外观设计的权益(如:能否被仿冒、能否被假冒等)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产品已经被仿冒肯定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就应该对外观设计权进行保护,否则就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该外观设计拥有法定排他权。

      • 3.工业设计产品外观设计属于无形财产,需要国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之日起第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续费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这一规定为我国工业设计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仅在商标注册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外观设计保护作用并不突出。我国《专利法》第3条、第4条以及第7条对外观设计进行了保护,但对外观设计具体保护效果有待商榷。我国《专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与文字、图形、摄影作品等外观设计相比,其保护范围更窄,除特殊情况外并不享有独占权;《商标法》第38条第2款还规定: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现有发明相冲突;《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该在先权利为条件进行注册;《专利法》第39条还规定: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新颖性:该外观设计已经或者将给公众提供一个具有新颖性和视觉冲击力的设计效果;二是创造性:该外观设计应当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于某种产品;三是实用性:该外观设计应当能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性能。

      • 工业设计产品外观设计属于无形财产

        • 4.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还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特点是保护的范围不够广泛,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也不够全面。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抄袭现象。对于申请时限的规定还不够科学合理,部分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获得授权;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不够完善等也都是造成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质量不高、影响专利保护效果等重要原因,应当引起重视。

          • 5.我国对工业设计成果保护政策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而对于工业设计成果的保护也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致使工业设计成果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受到了限制。例如,我国工业设计活动主要是指工业设计企业从事工业设计研究工作和工业设计人员从事工业设计活动中被认定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工业设计企业、专业设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工业设计成果权利人。而目前我国对工业设计成果保护的政策主要停留在对工业设计企业与工业设计成果权利人分别制定保护政策,而对工业设计成果权利人之间则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中对外观设计权保护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具体可行的办法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