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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外壳防护设计规范_机器人外壳防护设计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1 12:59:49 作者:定制工业设计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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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外壳防护设计规范_机器人外壳防护设计规范标准

一、机械结构工程师需要具备哪些知识和技能

不光需要会使用PRO/E、UG、AUTO 、CAD等软件,还需要具有以下几点知识和技能。

1.熟练掌握工程制图标准和表示方法。掌握公差配合的选用和标注。  

2.熟悉常用金属材料的性能、试验方法及其选用。掌握钢的热处理原理,熟悉常用金属材料的热处理方法及其选用。了解常用工程塑料、特种陶瓷、光纤和广东会材料的种类及应用。  

3.掌握机械产品设计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能熟练进行零、部件的设计。熟悉机械产品的设计程序和基本技术要素,能用电子计算机进行零件的辅助设计,熟悉实用设计方法,了解现代设计方法。  

4.掌握制订工艺过程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能熟练制订典型零件的加工工艺过程,并能分析解决现场出现的一般工艺问题。熟悉 铸造、压力加工、焊接、切(磨)削加工、特种加工、表面涂盖处理、装配等机械制造工艺的基本技术内容、方法和特点并掌握某些重点。熟悉工艺方案和工艺装备的设计知识。了解生产线设计和车间平面布置原则和知识。  

5.熟悉与职业相关的安全法规、道德规范和法律知识。熟悉经济和管理的基础知识。了解管理广东会的理念及应用。  

6.熟悉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掌握过程控制的基本工具与方法,了解有关质量检测技术。  

7.熟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熟悉计算机数控(CNC)系统的构成、作用和控制程序的编制。了解计算机仿真的基本概念和常用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及应用。  

扩展资料:

工程师资格需要申报并评定后,取得相应助理级、中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并且需要熟悉家电类、工具类产品(包括手机外壳、吸尘器、电饭煲、豆浆机、榨汁机、电钻、打草机、剪枝机、电锯等产品)生产广东会要求及工艺流程 。

机械设计在工程设计中起着主导作用,直接影响工厂的规模、投资和建成后生产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的好坏。

熟练使用Pro-E等广东会设计软件及AutoCAD等机械设计软件。

熟悉注塑工艺,精通模具设计及模具制作工艺知识。

参考资料: 百度广东会--机械设计工程师

机器人外壳防护设计规范_机器人外壳防护设计规范标准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方式是什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方式如下: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三级配电系统结构形式示意图(放射式配电)
3 临时用电管理
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3 安全技术档案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5 接地与防雷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5.1.1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L1、L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图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一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邢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2 保护接零
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4 防雷
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1 配电室
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6.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要求。
7 配电线路
7.1 架空线路
7.2 电缆线路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7.2.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7.2.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O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8 配电箱及开关箱
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8.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1.1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8.1.17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8.2 电器装置的选择
8.2.2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8.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 使用与维护
8.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8.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
8.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1 一般规定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9.1.4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9.2 起重机械
9.2.2 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
9.2.3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要求。
9.2.5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9.2.6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9.2.8 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9.2.10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9.5 焊接机械
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5.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 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9.5.5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9.6 手持式电动工具
9.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9.6.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9.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9.7.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 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10.2 照明供电
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3 照明装置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机器人外壳防护设计规范_机器人外壳防护设计规范标准

三、《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2003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广东会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指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
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第一条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第二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第四条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第五条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六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外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第七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料具,停置机具。
第八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 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第九条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第十二条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口填实。
第十三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四条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第三条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第四条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广东会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五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必须使用刚性材料。20米以上的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第六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子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七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第七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八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千克/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千克/平方米)。
第九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第十条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2000]230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蓝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蓝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第四条 吊蓝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封档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蓝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广东会全网,吊蓝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五条 吊蓝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第六条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蓝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蓝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七条 吊蓝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第八条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九条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第十条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物料周转平台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第五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第一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二条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第三条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第四条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第五条 卷扬机安装必须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第六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第七条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第八条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揽风绳稳固架体,揽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设置一组揽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第九条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至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或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杆,并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规格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第二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规格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第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网必须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标准。
第四条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的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广东会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第六条 电梯就井口必须设高度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第七条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广东会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第八条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追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第九条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的垃圾通道。
第十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广东会全网,没隔四层设一道水广东会全网。
第十一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第十二条 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第十三条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
第十四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同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一条 高处作业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二条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第三条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广东会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宽的水广东会全网),网底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广东会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四条 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第五条 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第六条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当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一条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1.2米高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具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有拉杆连接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第二条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60厘米。
第三条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规范,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四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第五条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2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第六条 各类悬挂物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搭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
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第一条 施工现场临电必须按照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第二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立临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有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第四条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五条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第六条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内绘有接线图。
第七条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第八条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第九条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的保护方式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第十条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十一条 手执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II类、III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与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一般玚所采用武之地220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电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第十四条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伏,行灯灯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必须采用密闭式防土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执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十六条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接线长度应小于30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格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第十八条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第一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租凭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程管理。
第二条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条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第四条 施工现玚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第五条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广东会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械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第六条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第七条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第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九条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第十条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第十一条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士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有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外用电梯的制装置、上下级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第十三条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翻和外漏坠落。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持种作业操作业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业棚
第十七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业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修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第二十一条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士。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第二十二条固定卷扬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第二十四条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时,应将料升起,且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五条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二十六条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不出户25毫米的砂轮
第二十七条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第二十九条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磨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用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三十一条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三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第十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条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条 进入现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防目镜。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章资料管理
第一条 总包与分包的管理协议书。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第三条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第四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第五条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第六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第八条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机械设备平面图.
第十条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复印件).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验收);电动吊篮、验收记录表。
第十二条 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吊装有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四、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6-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目 录
1 总 则……………………………………………………………………………(1)
2 材 料……………………………………………………………………………(4)
3 设 计……………………………………………………………………………(9)
4 制 造…………………………………………………………………………(17)
5 安装、改造与维修……………………………………………… …(30)
6 使用管理… … ……… … … ……………… ……………………………………(31)
7 定期检验………………………………………………………………………(34)
8 安全附件………………………………………………………………………(37)
9 附 则…………………………………………………………………………(40)
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41)
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 …… ………… (44)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45)
附件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4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有关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第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只需要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 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 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7)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T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材 料
2.1 广东会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说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 C≤0.25%、P≤0.035%、S≤0.035%。
2.3.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2.4 力学性能
2.4.1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注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对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4.2 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2-2:对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对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 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 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规程2.5.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用于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6 压力容器用铸铁
2.6.1 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1)灰铸铁,牌号为HT200、HT250、HT300 和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400-18R和QT400-18L。
2.6.2 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
2.7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2.7.1 广东会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2.7.2 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
2.7.3 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2.7.4 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钛和钛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2.7.5 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2.7.6 钽、锆、铌及其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20℃。
2.8 复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9.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9.3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0 新材料使用
2.10.1 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0.2 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11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锻件,以及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12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2.12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3 设 计
3.1 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的划分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3.2 设计许可印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3.3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4 设计文件
3.4.1 广东会要求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3.4.2 设计总图
3.4.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3.4.2.3 特殊要求
下列情况对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多腔的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用元件两侧允许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
(2)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4)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
(6)有隔热衬里的压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5 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试验方法或者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但是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裙座、支腿、吊耳等与压力容器主体的焊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6 风险评估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3.7 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2)对换热容器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满足能效要求;
(3)对有保温或者保冷要求的压力容器,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8 安全系数
确定压力容器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广东会度)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表3-3的规定。安全系数低于这些规定时,应当符合本规程1.9的要求。
表3-1 规程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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