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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产品外观设计效果图

发布时间:2023-03-30 04:39:55 作者:定制工业设计网 1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茂名产品外观设计效果图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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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产品外观设计效果图

一、一般产品设计费怎样收取? 详细??

一、一般产品设计费怎样收取?
产品设计公司一般是3
万,稍为出名的设计公司一般是5-8
万。
个人接单,看产品吧,一般5000-8000
广东会个产品。
注:设计主要提供给客户3D
效果图,和RHINO
图或PROE
图。
所以如果给客人做产品设计(含外观手板),要1
万多元。
1
款产品卖得好,可以带给他几十万收益。
二、手板主要分类:
外观手板和结构手板。
三、一般手板费怎样收取?
手板是手板公司做的,一个手板都要
3000
多了,外观手板一般2000,结构手板要5000
左右(一般都要4000,复杂要6000),都含丝印的。
四、一般模具费怎样收取?
模具不好说,不同工艺要求价格不一样,不同大小价格也不一样,有几千一套,也有几万一套,1
出1
和1
出2
价格都不一样。

茂名产品外观设计效果图

二、家具产品外观设计和结构设计有何区别?

家具行业外观和结构的区别最早是源于3DMAX这个软件。3DMAX这个软件的建模只能渲染效果图,不能投影精确的二维矢量图形,不能用于拆单,不能直接CNC加工。涉及到生产的时候还需要在AutoCAD里面画一次! 所以就把max渲染的叫外观。CAD画图的叫结构!

所以后来为了解决这个模型利用的问题,很多人就开始尝试用Rhino和Solidworks等等软件。比如全友和宜家都购买的是正版的Solidworks。模型能直接投影图纸,也可以导出到第三方软件渲染!

再到后面UG和Topsolid的软件的崛起,就连家具CNC加工的问题都解决了!

茂名产品外观设计效果图

三、申请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时,所提交视图应当符合以下哪些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要求为: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具体到照片拍摄的要求,为:

(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四、急求2007年来刑事.民事.案例.

中新网茂名11月8日电(记者 叶裕辉)记者今日从广东茂名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二月十八日,化州市杨梅镇水埠村委会发生一起多名村民预谋殴打另五名村民的恶性案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酿成震惊粤西的“春节血案”。血案发生后,当地警方将打人凶手缉拿归案,茂名中级法院今年九月七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人被判无罪,相关附带民事责任也作出判决。
二00七年二月十八日凌晨一时许,杨梅镇水埠村委会下水埠村村民梁土养、梁康贵等五人驾驶摩托车路过水埠村委会利甲村篮球场时,梁土养因与利甲村村民李康庆过去有些小矛盾而被拦住,李康庆动手打梁土养,在场的多名利甲村民也上前参与殴打,梁土养被打后慌忙逃回了水埠村中,与梁土养一起路过的梁康贵则来不及逃走,被刚喝完酒的利甲村民李广东会、李亚旺等人连同一辆摩托车扣在球场,声称要梁土养回来解决否则不放人。埋下了“春节血案”伏笔。
梁土养逃回水埠村后,将有关情况反映给上水埠村村长梁家伟及村民梁超文、梁上明、梁亚勇、梁亚土等,梁家伟听后便带他们前往利甲村交涉,但李亚旺、李广东会、李康庆等利甲村民见梁土养不来,不肯放人。梁家伟见形势不妙即打电话给村委会书记梁益聪前来协调,但因双方意见不合无法调停,之后双方越吵越烈。
凌晨二时许,骇人听闻一幕终于出现了。利甲村村民李亚旺、李广东会、李康庆、李土柳、李平、李浩文等经密谋分工后,关掉球场上的灯光,由李亚旺、李广东会各持一把几十厘米的“阳江刀”,李康庆、李土柳、李平、李浩文等人则持水管等凶器,围攻追打梁益聪、梁家伟、梁亚勇、梁超文等人,致梁家伟死亡,梁益聪重伤,梁超文、梁土养轻伤,梁亚勇轻微伤的“血案”。
茂名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广东会手持利刀砍中被害人梁家伟的头部,对其死亡起到主要作用,判处李广东会死刑,另一持刀行凶者李亚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康庆被判处无期徒刑,李土柳、李浩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年,李平被判无罪,并各被判处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广东会、李亚旺、李康庆、李土柳、李浩文等均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
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河东第二工业区第一栋C座2楼。
法定代表人:黄子力。
诉讼代理人:罗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蒲麒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子力,男,仡佬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32号鹿鸣园紫桑庭A座1。
诉讼代理人:罗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蒲麒舟,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东会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6、E007号。
投资人:林孟家。
诉讼代理人:陈卓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诉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诉讼代理人蒲麒舟,被告诉讼代理人陈卓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5年3月25日,原告黄子力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2月15日,该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是原告黄子力。2006年3月10日,原告黄子力和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此外观设计应用于产品生产并投放市场。该专利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按期交纳了维持专利年费,法律状态稳定。2006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广州销售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梦巴黎香座”香水。将该“梦巴黎香座”的外观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对比,两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而且,广州市工商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没有“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记录。被告销售的“梦巴黎香座”无生产厂商,来源明显不合法。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在《广东会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3.两原告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原告黄子力交纳该专利2005年年费的凭证。
5.广东省广州市广东会公证处(2006)南公证内字第21652号《公证书》。
6.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发货清单》。
7.广东省广东会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及拍摄的照片。
8.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4月28日出具的《证明》。
两原告认为,上述证据1-4证明原告黄子力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证据5-8证明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
被告辩称:1、答辩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控侵权产品是答辩人向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货的,该公司开具有正式发票给答辩人,答辩人并不知道该产品已被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答辩人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已经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20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原告起诉答辩人的四案中,答辩人总共进货(被控侵权产品)只有260元,对原告根本不造成损失,如果按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不可能是20000元。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原告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履行,不能按该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给被告的销售发票。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认为,上述证据1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据2是一参考判例,证明销售商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对两原告证据1、2、4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查明:原告黄子力是名称为“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05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2月15日。该香水瓶专利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表示在授权公告上的该外观设计图片有两张,分别是立体图、主视图,相应显示了该香水瓶的立体及正面状态。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两原告提交其证据3是为了证明之间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关系。该证据是一份两原告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内容是:原告黄子力许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其“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许可期限是专利有效期内。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子力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原告未能提交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50000元许可使用费给原告黄子力的凭证。被告认为,原告黄子力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原告不能证明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对两原告证据5-8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查明:2006年11月1日,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广东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代理人来到广州市永福路45号利远广场5楼E006-007室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香水一批,其中包括本案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两瓶,并取得《强盛汽车用品发货清单》一张。广东省广州市广东会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见证了整个购买过程,拍摄了照片并封存了购买的香水实物。
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也是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将该香水瓶与上述“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两原告认为两者相同,被告认为两者除了颜色及做工精细度有区别外,其余相同。另外,该香水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称截止当日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记录。
被告提交其证据1是为了证明其销售的“梦巴黎香座”是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货,有合法来源。该证据是一张总金额为人民币260元的销售发票,开票日期是2006年8月20日,顾客是“广州市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品名一栏有四种香座产品,其中包括“梦芭黎香座”的产品,其单价是人民币6元,数量是10只,下面盖有“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两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主体的合法性,未能提交销售合同,不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被告不能证明发票上的“梦芭黎香座”就是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不确认其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告黄子力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有权将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本案中,原告黄子力将其专利许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独占实施,后者因此获得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他人(包括原告黄子力)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上的该专利产品为准。将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与“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授权公告图片进行对比,两者都是由瓶身和瓶盖两部份组成,瓶身呈扁圆柱形,瓶盖呈圆锥形,瓶盖靠近底部的位置围绕一圈镂空的形状相同的三角形。被告认为两者颜色不同,但“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并无限定保护色彩。被告认为两者做工精细度不同导致两者外观也不同,但没有提供相应依据。所以,被控侵权的“梦巴黎香座”的外观与“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外观构成相同。
被告销售该“梦巴黎香座”,属未经许可实施“香水瓶(梦幻巴黎)”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黄子力的专利权及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独占实施权,应立即停止该销售行为。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其不知道“梦巴黎香座”侵犯他人专利,其是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的货,来源合法,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被告提交了一份香水销售发票,上盖有“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本院注意到发票总金额仅为260元,买卖香座双方不一定签订销售合同。然而,由于发票是“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开出,考虑到实践中买卖空白发票甚至伪造发票等情况并不鲜见,以及被告举证的难易程度,本院认为,为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至少应提交该“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另外,虽然发票上有“梦芭黎香座”的产品,名称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梦巴黎香座”相近,但两者是否就是一一对应关系,也影响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未能充分举证,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额,由于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予以酌定。虽然两原告约定了人民币50000元的专利许可费,由于原告黄子力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原告未能提交该许可费已经支付的凭证,该专利许可费不应作为本院酌定被告赔偿数额时参照的依据。两原告还要求被告在《广东会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于被告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两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香水瓶(梦幻巴黎)”外观设计专利的“梦巴黎香座”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元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黄子力共同负担304元,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负担506元。该受理费已经由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黄子力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在履行第二项判决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告黄子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 龚麒天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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